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执法刚性,根 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 求。经研究,现就有关租赁费税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 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 规定,予以废止。 二、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