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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1]73号
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浙国税所[2001]7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征收管理,根据各市地反映的问题,经研究, 现将中央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二、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税前扣除300万元审批权限,是指单项300万元。 单设明细科目的流动资产造成的损失为流动资产损失单项,单设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 理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为固定资产损失单项,每笔贷款或每笔应收帐款的呆、坏帐 损失为单项呆、坏帐损失。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的规定,电力企业修理费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 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 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六、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佣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16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七、汇总纳税银行的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帐损失5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国税局 审批。银行审报时必须提供省一级分行呆帐核销批复文件。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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