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2]15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浙国税流[2002]15号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经营工业性废弃物品业务征(免)增值税的请示》(衢国税流 [200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三氧化铝、废 三氯化铝、双氧水的废液、废碳化氨水、废水解母液等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 物品,属于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工业性废弃物可享受废旧 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税务处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