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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03-22
2002年3月22日 浙国税所[2002]1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 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 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 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新扣缴报告表)。在CTAIS未修改前,扣缴义务人 在报送新扣缴报告表的同时仍需报送原扣缴报告表,CTAIS修改后统一使用新扣 缴报告表。 二、新扣缴报告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总局要求抓紧印刷。各地应做好对扣缴义 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改为每半年上报总 局一次后,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省局Fpt 服务器将各市汇总数上传“利息税”子目录下,表中“本期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 额和扣缴税款人次”应为半年(1一6月)和全年(1一12月)累计数。 四、各地在使用新扣缴报告表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杭 州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 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国税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营业管理部、 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报 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 填表质量,减轻填报工作量,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简化了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 并相应修改了两个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 扣缴报告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各储蓄机构接此通知后,应着手将修改后的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从2002年5月1日起, 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启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扣缴 义务人报送电子报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表样及 填写说明见附件2)。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省、 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各商业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认真 做好本系统内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和调试工作,增加计算机系统和打印 功能,保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 缴报告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抓紧印刷新的扣缴报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发给扣缴义务人。 五、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使用和填 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各商业银行一道共同解决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于2002年适当时间,对各 地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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