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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04-21
2000年4月21日 浙地税一[2000]39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 [1998]12号文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 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 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 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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