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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作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答复
浙地税一[2000]54号
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浙地税一[2000]54号 萧山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你局反映,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工程建设中个别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作业的 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中所用的甲供材料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 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 所讲"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是指工程中所用的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且在其核算方式上,也不 论结算与否。 希你局照此规定,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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