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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89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浙地税一[2000]8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 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店 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 定执行; 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 [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浙地税一 [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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