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浙国税流[2001]4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使国家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到 位,现就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凡符合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各地应及时上 报省局审批。省局对当年免税项目的审批原则上截止到年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15日。 二、对已审批过的饲料免税项目,不需要再报省局审批,可由各地主管国税机关 认真审核后予以继续免税,但对饲料企业生产的新的饲料产品,则应按规定报省局审 批。 三、各市、县要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 的,应及时取消其免征照顾。 (3)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推行防伪税控票表处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