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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0]191号
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金市地税政[2000]191号 市本级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是国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 举措,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大多数 参保企业和个人能按时申报,足额缴纳,但是仍有小部分企业、个人养老金申缴意识 淡薄,以种种理由拖欠养老金。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自身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也扰乱了 养老金征集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养老金的收支平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参保者申缴意识,确保养老金收支平 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拖欠养老金的参保企业、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享受税款缓征、各类税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缓售各类发票。 三、在进行企业分类管理时,实行降级管理,A类降为B类,B类降为C类。 四、经催收后仍不缴纳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查处。 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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