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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凭证的使用、开具和抵扣若干规定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8号
颁布时间:1997-12-07
1997年12月7日 平国税告字28号 为了严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征管,现将收购凭证的使用、开具和抵扣规定公告 如下: 一、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直接向个人、个体经营者、经营性单 位以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凭收购凭证依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业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 具"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 于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 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由经营人、 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并依10%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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