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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2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平国税告字42号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从1998年7月 1日起,对我县小规模商业企业是值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货物批艰或玲售,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 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下称“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其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二、小商业企业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收,相应换算调春应 税销售额。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一次性购领货物销售发票两本(含两本)以上的,需按规定 程序报县局审批。 四、小规模商业批发或另售货物,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征收率4%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 率开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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