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纳税人发票押金的公告
平国、地税告字(97)19号
颁布时间:1997-08-22
1997年8月22日 平国、地税告字(97)19号 根据浙国征(96)115、浙地税征(96)105号文件精神及国、地税局 机构进一步分设的工作需要,县国、地税务局决定自即日退还历年来所有纳税人收取 的发票押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款时间确定为8月22日至9月30日。届时请纳税人凭发票押金收据原 件(原件已入帐的可复印并写明情况加盖公章,个体除外),到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 理窗口办理退款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退还发票押金手续的同时,应携带《发票购领征》(普通、专用) 和尚在使用的所有发票先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裁角作废)。并分别与国税局、地税 局重新签订《保管使用发票责任书》。 三、退还发票押金遵循何地收取、何地退还的原则进行。 四、本公告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5)
上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税收征管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后若干业务处理的联合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