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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1号
颁布时间:1998-07-13
1998年7月13日 平国税告字41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 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 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 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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