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0]42号
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浙国税法[2000]42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 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 税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 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略)
上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税收月、旬快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