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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98号
颁布时间:2000-09-26
2000年9月26日 浙国税所[2000]19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 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武林 支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蓄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 的栏目:本金(人民币、外币)、利息(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应税利息、税 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 家税务局协商,最迟可延迟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各国有独资、股份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在总行、邮政储汇总局未统一全行储 蓄存款利息清单前,可先在全省范围统一利息清单。 三、农村信用社(包括已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各储蓄机构统一使用储蓄 存款利息清单问题,由省信用合作协会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四、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完 税凭证)统一格式由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下文规定。 五、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将所属市、县国税局、人民 银行各县(市)支行开展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 上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内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对此文的贯彻由当地市、县国税局和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负责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2000年 7月27日 国税发[2000]13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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