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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3-16
2000年3月16日 浙国税进[2000]1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促进以销定产,同时,也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防止愉、骗税,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进 [1997]65号),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 单”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做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收缴清理工 作,市、地局汇总所辖县、市局清理情况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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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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