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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浙国税所[2000]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的由其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 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浙江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非电信 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浙江省电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 定,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 单”,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就地监督管理。 三、浙江省器材公司、浙江省电信器材厂、浙江省邮电器材四厂、浙江省通信电 缆厂等四户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认真做好本地区邮电 管理局所属就地纳税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70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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