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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9]144号
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浙国税所[1999]14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银行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 上,以及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银行1999年度已列支的修理费和装修费,应按 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2.银行租赁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 期计提折旧;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少于3 年,不得再计提折旧,并应在企业固定资产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3.银行的工资支出,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准的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汇总纳税银行 的工资、三项费用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如 实申报调整的,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统一计算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且不如实 申报调整的,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4.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 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 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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