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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8]128号
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浙国税征[1998]12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 价费[1998]448号、浙财综[1998]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是最终销售价格,即销售给纳税 人的价格。 二、普通统一发票涉及到联次变动的(包括增加新的发票种类),其价格参照同规 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三、普通统一发票省对市地、市地对县的调拨价全省统一(见附表);具名发票 10%工本费的差率,市地与县之间的划分,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普通统一发票的价格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统一发票内部调拨价一览表 普通统一发票内部调拨价一览表 品 名 联 次 省 价 市 价 县 价 货物销售发票 3 4.00 4.20 4.80 货物销售发票 5 5.50 5.80 6.6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3 3.50 3.70 4.2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1000元) 3 3.50 3.70 4.2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500元) 3 3.50 3.70 4.20 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3 4.00 4.20 4.80 矿产品销售发票 3 4.00 4.20 4.80 矿产品销售发票 4 4.60 4.80 5.50 竹木材销售发票 4 4.60 4.80 5.50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发票 6 6.40 6.70 7.70 书刊销售发票 3 6.30 6.60 7.60 新华书店零售发票 3 3.50 3.70 4.20 汽车销售发票 5 5.50 5.80 6.60 机动车维修发票 3 4.00 4.20 4.80 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3 4.00 4.20 4.80 居民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18 0.19 0.20 普通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30 0.32 0.40 大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0.42 0.45 0.50 收购统一发票 3 3.50 3.70 4.20 农产品收购发票 4 4.90 5.20 6.00 农产品收购发票 6 6.30 6.60 7.60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4 4.90 5.20 6.00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6 6.30 6.60 7.60 说明: 1.“省价”为省对市地的结算价格;“市价”为市地对县的结算价格; “县价”是指销售给纳税人的价格。 2.发票计量单位手工版以本为单位,电脑票以份为单位;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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