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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8]123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日 浙国税征[1998]12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0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防伪措施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汽车销售发票使用到1998年 底止。 1999年一季度各地上报的汽车销售发票,已改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手工式样印 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应及时与省国税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20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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