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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赣教勤字[1996]004号
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赣教勤字[1996]004号 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金库、教育局(委)、各高等院校: 大、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国家赋予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 务,担负着培养、教育学生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养成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提高 劳动技能等教育任务,同时也担负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任务。因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 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办 企业的发展步伐,鼓励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投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帮助更多的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教育体制改革,为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粗放型经营转变为集约型经营作出应有贡献。现就我省校办企业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认真做好校办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和省教委、省税务局赣教勤字 [1994]003号文提出的校办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认定校办企业,同时做好年检 工作。继续进行整顿和清理,保证校办企业的纯洁性。认定、年检工作做到层层把关, 三方认定,凭证优惠。县、地、省分别把关,国税、地税、教育三方认定,认定、年 检合格方可给予有关优惠。企业在认证、年检合格后,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发证单 位分别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减免税款和罚款的处罚。 二、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学校教学、 科研的免征增值税; 2、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 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3、学生勤工俭学(助学)提供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 的货物外)纳税有困难,按体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减免增值税;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学校为本专业师生学习、科研而设立的企业或车间,凭省教委的定点证、牌, 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7、学校设立的由省教委批准的学生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凭定点证、牌经当地税 务部门核实免征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2、学校经同意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税收征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教育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返 还税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把国家对于教育部门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用到教学、科 研最需要的地方。 1、对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实行申报和退付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 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财预字[1994]第62 号文件及省税务局、省教委赣教勤字[199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校办企业按照《江西省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办理增值税、 营业税的退付和管理,并按《江西省校办企业专项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专项发 展金。 3、在上述优惠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各地可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规定,报省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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