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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7号
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苏国税函[2004]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 88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 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应作纳税调 整。 附件: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 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 江苏省邮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20 220 江苏省邮政储汇局 30 40 江苏省报刊发行局 25 30 江苏省集邮公司 25 30 江苏省邮政函件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速递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信息技术局 20 30 江苏省邮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20 30 合计 280 44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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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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