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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配下达退税计划的紧急通知
苏国税发[2004]001号
颁布时间:2004-01-02
2004年1月2日 苏国税发[2004]001号 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好出口企业 欠退税问题,现下达你地区出口退税计划 万元,具体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必须专项用于办理出口企业2002年12月31 日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 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不得用于办理免抵调库,不得用于办理2003年1月1日 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退 税。 二、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增值税、消 费税的退税,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各地在办理退库时须在“税收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或“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字样的戳记,戳记格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3]74号)执行。 三、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退税和免抵税额, 在总局下达的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2004年出 口退(免)税计划另行下达。 四、请各地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办理陈欠退库工作进度。对出口企业申报 的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要做到 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审批,即时办理退库手续。此次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必须在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5日间全部退付到出口企业。如发生出口退 税计划使用不完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退回省局,决不允许挪作他用。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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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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