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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52号
颁布时间:2003-12-08
2003年12月8日 苏国税函[2003]45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 函[2003]1239号)的精神,现对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通知如下: 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 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 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 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 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鉴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税务 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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