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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120号
颁布时间:2001-12-07
2001年12月7日 苏财税[2001]12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省政府关于授权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办理有关营业 税减免事宜的批复》(苏政复[2001]140号)规定,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可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并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确定公布名单; 1、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 贸委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 (授权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人民政府(经贸委)核准,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专门从事担保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中小企 业工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且不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担保收费最高标准。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免征营业税范围、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手续,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 局(含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苏地税发[2001]122号)的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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