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苏地税发[2001]16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参照,随文将农业部、国 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 知》(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 通知》(农经发[2000]10号)以及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 [2001]4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按省局减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扣 除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 得税抵免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 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附件: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 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