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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苏地税函[2002]3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个人独资及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各地在具体工作中碰 到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的企业亏损能否在2001年以后弥补问题 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用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企业 年度的经营所得继续进行弥补,下年度弥补不足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累计弥补 期限不超过5年。 二、查补企业以前年度(含2000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税率及 税额的问题 查补企业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应适应税款所属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并与 已申报的当期收入合并查找税率计算应缴税款,计算出的税款减除已缴税款为应补缴 税款。 三、企业逾期还款银行加收的罚息处理问题 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 前扣除。 四、企业虚报亏损处理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 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 盈余,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 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门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 个人所得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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