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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086号
颁布时间:2002-02-22
2002年2月22日 苏国税函[2002]第086号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常国税发[2001]26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 [2002]27号批复如下: 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系武进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路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生产经营 期限20年,生产经营范围为改建、扩建、经营和管理常漕公路。关于武进路劲常漕 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常漕公路经营管理取得的 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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