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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第109号
颁布时间:2002-03-26
2002年3月26日 苏国税函[2002]第109号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商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的精神,对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缴纳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 20万元的部分,准予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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