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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84号
颁布时间:2002-04-09
2002年4月9日 苏地税函[2002]8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接一些地区的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中“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以 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包括向所在地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征收各种基金”的规定,拒 绝交纳“防洪保安资金”。经与财政厅联系,现明确如下: 省政府在苏政发[1999]46号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已明确,“财政部以财综字[1998]143号 <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我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对我省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有关政策作了调整”。据此,各级地 税部门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并向缴费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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