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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143号
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苏国税函[2002]第143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 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1]13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 税函[2002]193号批复如下: 关于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担保、德国IKB银行向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 司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 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应免征企业 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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