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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144号
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苏地税函[2002]14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国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下发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 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的审批的方式 由于外国企业一般是按销售收入净额提成的形式收取转让费,合同金额无法确定, 且合同期限较长,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审批合同项目的方式,一份合同只需上报审 批一次,若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则需重新上报审批。 二、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及售付汇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严格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按时 上报相关资料、依法缴纳有关税收,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进行汇付。减 免税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办理已缴税金的退库。在减免税期间,受让方依据合同条 款定期向境外支付技术转让费时,需持减免税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方可开具免税证明。同时请各地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 个人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平时应做好纳税人的台帐记录工作,合同期 满后要及时进行核对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层报省局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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