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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202号
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苏地税发[2002]20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其出具 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可核发税务登记证, 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必须将《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在税务征管软件系统 和纸质税务登记证上予以登录,以备核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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