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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77号
颁布时间:2002-12-18
2002年12月18日 苏国税函[2002]37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 9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列入2003年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为: 1、2002年入库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2、2002年入库消费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2002年入库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以上标准为并列关系,即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就必须纳入省局重点税源企业的监 控范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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