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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79号
颁布时间:2003-08-17
2003年8月17日 苏国税发[2003]179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 率先”的决定》(苏发[2003]14号)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地发挥 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 位,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两个率先”、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施,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208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自2003年 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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