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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专项检查扎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27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苏国税函[2003]327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税收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列为整顿 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检查行动对打击不法分子的偷税行为,保 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总局要求,各项专项检查的扎口管理工 作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扎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统一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国税局应成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 领导任组长,稽查局、法规、税政、外税、进出口、办公室、征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由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检 查的具体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由稽查局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专 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统一扎口事务,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相关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 实施。 2、各项专项检查检查前各地要做好专门业务的培训工作,尤其对“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免、抵、退’税”、“预提所得税”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检查,要对相关检 查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提出重点突破的环节和办法,让检查做到有的放矢;不论 哪个职能部门负责的专项检查都应当以稽查局的名义向纳税人发出加盖稽查局印章的 检查通知书。 3、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对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专项检查工作办 公室报告,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应及时报告,稽查局可派员参加,发现偷税额度已达 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直接移交稽查局,稽查局立案后会同原检查人员一起查处。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向纳税人发出的《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必须加 盖稽查局印章。负责专项检查的职能部门要将所负责的专项检查资料按检查对象及时 分户装订成册后,移交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存档。 5、各地在专项检查中要加强案例收集、上报工作,特别是对企业偷骗税的手法、 税务机关查处偷骗税案件的方法进行分析,省局在适当的时候将组织案例分析会或查 办案件现场交流会,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以进一步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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