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法字[2003]20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苏财税法字[2003]2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财税局)、市国家税 务局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2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苏州市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暂按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73号 《关于采取政策扶持投资拉动服务促进三项重点措施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的通知》执行。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