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149号
颁布时间:2002-12-09
2002年12月9日 通地税发[2002]149号 各县(市)地税局、市区各征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9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3)
上一篇: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