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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302号
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苏地税函[2002]30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2]1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 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 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 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 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 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 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 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 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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