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无锡市国税局关于对非正常纳税户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南海橡塑制品 厂”等1594户长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作出如下决定:自本 公告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
上一篇: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意见
下一篇:
无锡市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员会通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