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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8]01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锡地税二[1998]01号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 为加强对企业账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账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文《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 知》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将核定征收的标准(范围)由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规定的年销售(营 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研究,从1998年1月1日起调低为年销售(营业)收 入三百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率及其计算方法仍按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行业或单位一律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 1.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各类企业。 2.凡要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营广告业的纳税人。 4.一个企业经营多个项目,并分属不同核定征收率的,均从一九九八年起一律实 行查账征收。 5.虽属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企业申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 四、对个别年销售(经营)收入在叁百万元以上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单位, 需报市局审批。 五、其他有关问题及按锡地税二(1995)4号文执行。 六、各分局要立即部署,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转换工 作,并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征管,促进企业以法纳税。 七、凡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精神,三市(县)地方税务局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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