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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房产税、印花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三[1998]03号
颁布时间:1998-03-13
1998年3月13日 锡地税三[1998]03号 为统一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同)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征免政策,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文《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 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提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产核资后,凡账面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记载,并已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 旧的,应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按重估入账的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困难企业,对清产核资后,企业的新增价值未计提折旧的,可由企 业提出申请,附原清产核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地税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经市、市 (县)地税局审批,可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免征其增值部分的房产税和缓 缴印花税;但已征收入库的不退。 凡企业已按市局锡地税三(1996)15号文规定享受过税款减免的,不得再享 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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