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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97号
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苏地税发[1997]19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 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0C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 收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9号)规定,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 按照1元/吨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2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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