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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1998]28号
颁布时间:2000-09-06
1998年5月8日 苏财税[1998]2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工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 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或者经县级以上财税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或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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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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