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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52号
颁布时间:2000-09-06
1998年10月27日 苏财税[1997]5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 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 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 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 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 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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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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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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