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苏财税[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苏财税[1998]40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 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税字[1998]53号)(略)
上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