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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
苏财税[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苏财税[1998]37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 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1998年4月22日财税字[1998] 4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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