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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95)29号 苏地税发(1995)163号
颁布时间:1995-10-05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苏财税(95)29号 苏地税发(1995)163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 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仅指金融企业之 间发生的联行 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述“金融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按利息差额计征营业税,此项业务必须 单独记帐;如划分不清的,均按利息收入全额 计征营业税。 三、一切非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均应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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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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