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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苏财会(95)24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苏财会(95)2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 省教委联合颁发 的“关于从农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开征教育地方附加 费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会计处理规 定如下: 企业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教育地方附加数”二级科目, 核算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企业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 计提教育地方附加费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贷记 其他应付款-- 应交教育地方附加费;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地 方 附加费,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包含“教育地方附加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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