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无锡市地税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征(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12-31
锡地税征(1998)31号 市区各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做(1998)0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进入各类专业市场经营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 人),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地方帆务注附记表》,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 后,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要录入微机户管信息,列入户管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国税发(1998)81号 (正文略)
上一篇:
税政业务通知单
下一篇: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